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93號聲請人 吳禎 即財團法人 于右任 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人登記證書。(得以影本代之;但須清楚可辨識)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