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7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結婚證書。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被告甲○之年籍資料(即出生日期、護照號碼、大陸地區真實住址等)。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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