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 卓碧玲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顏宏 律師被告華人數位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臻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51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被告公司董事 林柏傑 、林水金、監察人林郁臻等人偽造文書事實,業經原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經該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651號案件偵查,有刑事告訴狀影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可憑。而 上開 等人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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