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陳清 和監護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姚雨靜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 郭采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6,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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