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122號債權人 朱良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政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政愷聲請發支付命令,然依聲請狀當事人欄所示,債務人黃政愷住居於彰化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