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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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4號債權人 張洸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玉真 、 林全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事實理由三、聲請人執有林全興「支票」號碼
TH0000000之本票乙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證物一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支字改成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