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王永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漢昭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1286元【計算式:1236地號面積1443.43㎡×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54萬12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並陳報土地現況之彩色近照、出入道路位置,共有人於相鄰12
37、1235地號土地有無所有權?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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