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7號上訴人 陳瑨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東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曾靖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