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07號聲明人原告 林丁南 訴訟代理人 王銀村 律師被告 鍾郭謹 (即 鍾金何 之繼承人)
鍾百祿 (即鍾金何之繼承人) 鍾月娥 (即鍾金何之繼承人) 鍾阿桃 (即鍾金何之繼承人) 鍾月霞 (即鍾金何之繼承人) 鍾阿英 (即鍾金何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鍾郭謹、鍾百祿、鍾月娥、鍾阿桃、鍾月霞、鍾阿英為被告鍾金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全體續行訴訟。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與被告 林欣明 等人(包含被告鍾金何),因坐落於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分割共有物事件,嗣共有人 林鴻儀 之繼承人之一即被告鍾金何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及子女即鍾郭謹、鍾百祿、鍾月娥、鍾阿桃、鍾月霞、鍾阿英,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為此聲明鈞院命其等承受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鍾金何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2年6月24日死亡,有個人除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可按,次查鍾郭謹、鍾百祿、鍾月娥、鍾阿桃、鍾月霞、鍾阿英為被告鍾金何之法定繼承人,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而上開繼承人迄未就訟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復經本院向家事法庭查詢,亦未接獲鍾金何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是本件訴訟自應由鍾金何之全體繼承人承受,並與其餘共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又鍾金何係林鴻儀繼承人之一,訟爭土地應有部分(144分之12)仍登記在林鴻儀名下,係由其全部繼承人公同共有,就分得位置、面積部分,業據原告提出分割方案前業經送達鍾金何在案,續行訴訟人如有不同分割方案提出,請於10日提出,逾期未提出即視為同意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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