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劉憲宗 即劉憲宗建築師事務所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萬0,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338萬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27萬2,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696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0,034元(計算式:136,338+153,696=290,03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