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14號原告 范黃森妹 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告 范光懿
范光勳 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被告 范光燮
范碧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光懿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8,486,555元,依原告陳報繼承利益55,491,934元徵裁判費【被繼承人遺產減去原告剩餘財產除以二為46,243,278元,加原告應繼份9,248,656元。(計算式:98,486,555-6,000,000=92,486,555、92,486,555/2=46,243,278、46,243,578/5=9,248,65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