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陳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紫瑄┌─────────────────────────────────────────────────┐│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二階堂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斗六分行│100年12月31日│17,000元│ANB0000000││││法定代理人: 蘇淑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