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6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曾金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SIANAMERICANACCESSINC.、 王東生徐媛珠徐鑫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之稱謂。
㈡提出債務人ASIANAMERICANACCESSINC.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債務人王東生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債務人徐鑫堂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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