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0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7月13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未載到期日,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聲請狀未載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6日裁定命補正而迄未補正,致無法計算利息請求,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