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陳宗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王 劉銀珠 │中國信託商業銀│100年9月30日│75,000元│HW0000000│00000000││││行花蓮分行││││4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