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919號
原告 葉紘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北監花裁字第44-1BXJ56286號等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