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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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愛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愛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經核其先前已因附表編號1-2及4-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而分別受有減少有期徒刑2月之利益(合計4月),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