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啟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陳啟翔於民國104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07年0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18日止累計76,450元正未給付,其中74,244元為本金;2,206元為利息(2017/6/7~2017/08/1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