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 詹林照玉 相對人 林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之抵押權,並約定清償日期為96年6月5日,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本金85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用證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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