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 李麗鶯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㈠提出花壇鄉新中庄段1156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㈡、依上開登記謄本,提出所有權人高李麗鶯、 李俊義 之最新戶籍謄本。㈢債務人長江布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故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㈣如長江布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㈤提出債務人 李火爐 、 黃賴 屘、 黃振賢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如已歿,並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此項通知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拍賣抵押物事件尚無一事不再理適用,聲請人仍得備齊文件後,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