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69號債權人珊琳企業機械社法定代理人 羅文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究為「珊琳企業機械社」或「珊琳機械企業社」(聲請狀所載與印章不符)?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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