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0號原告 吳啟榮 被告 李敬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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