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64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旭榕 債務人 洪福山 債務人 洪承澤 債務人 洪永洋
一、債務人洪承澤、洪永洋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 李美錦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洪福山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