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莊馥全 相對人 鄭永裕 相對人 鄭永順 相對人 鄭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永裕、鄭永順及債務人(下稱第三人) 鄭玉洞鄭揚達 於民國71年1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9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後判決恢復鄭揚達之所有權權利範圍三分之一予相對人鄭永發。茲相對人鄭永裕、鄭永順及第三人鄭玉洞、鄭揚達對聲請人負債5,500,000元,並約定於91年8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放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原放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因契約約定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任何一宗債務本息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馬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 馬公市 │馬公││2021-5│建│││50.00│全部││││││││5│││││││└──┴───┴────┴────┴────┴───┴──┴──┴──┴────┴───────┴──────┘┌─────────────────────────────────────────────────────────────┐│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3582│馬公市○○街10│馬公段2021-55│住商用、鋼筋混│一層:39.46││全部│││││號│地號│凝土造共四層│二層:39.73││││││││││三層:39.73││││││││││四層:32.51││││││││││地下層:11.48││││││││││總面積合計:1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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