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監獄處分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8號聲明人 謝清彥 上列聲明人因監獄處分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7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謝清彥因監獄處分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補充理由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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