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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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自緝字第1號自訴人 謝雅娟 上列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謝雅娟原委任 顏萬文 律師為其代理人,然已於民國109年7月30日具狀解除委任,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訴人目前並未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之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蔣文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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