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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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0號
111年度訴字第8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焱(原名莊凱文)選任辯護人謝允正律師(法扶律師)
黃鵬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15號、109年度偵字第344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109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第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第330條第1項、第2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既遂、未遂等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尚存,被告仍有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高度可能性,且無從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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