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鄭文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家汝┌──────────────────────────────────────────────┐│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鄭文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104年7月20日│11,250元│MB0000000│││││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