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59號原告 潘淑愛 被告 朱瑋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 曾信堯 部分業已裁定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曉妏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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