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211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勝賢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林勝賢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專案補貼繳款通知書所載,專案申請日:107/11/15,惟債權人提出之申請書,申請日期為106年5月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申請日為107年11月15日之申請書,該裁定於108年8月1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