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14號原告 黃貽寧 被告 吳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30,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4年10月1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
104年10月21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裁定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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