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安平 相對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萬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萬全非發票人,如欲對萬全為請求,請陳明請求依據為何。如欲對該發票人為請求,則請具狀更正發票人為債務人。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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