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59號原告 王貞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復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8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內容,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存卷、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