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 林嘉慶
林嘉朝 林嘉鈞 林義雄 林士豪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 律師被告 丁梅
林建志 林盈萾 即 林英蘭 陳錦坤 林渝渲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複代理人 彭珮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