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02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朱士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士裕於民國99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104年06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0日止累計156,997元正未給付,其中143,951元為本金;12,062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朱士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05日止累計36,271元正未給付,其中32,373元為消費款;2,659元為循環利息;1,2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0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士裕│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3951││3月21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朱士裕│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5440元││3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朱士裕│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6933││3月06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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