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玖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
幣貳仟捌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素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蕭美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