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39號聲請人 潘善斌 代理人 莊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全體相對人即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