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0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曾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明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原債務人 曾慶德 (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其子女 曾暐宣曾冠捷曾明非 為其繼承人,聲請人就曾慶德所生債務對曾明請求為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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