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號原告 李四川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告 謝福萍 被告 李昆昇 被告 李翌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兩造爭執之不動產,依卷內之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觀之,目前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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