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宸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宸吉無罪。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宸吉前於民國106年12月17日前某日,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暱稱「泰國酥油、茅山法術、靈符精品館」名義刊登販售宗教法器之廣告,適告訴人 陳玠羽 於10
6年12月17日上網瀏覽上開廣告,認為自己財運不佳、運勢低落,欲購買宗教法器以助運,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被告,被告竟向告訴人表示:你的財運十分不佳,需透過宗教改運才能化解危機,我可施作宗教儀式,保證7日內能夠改善云云,告訴人遂請被告施作法事,而陸續以轉帳至被告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方式,交付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4萬3856元,然告訴人的實際情況卻沒有改善,復被告又向告訴人宣稱:我善於操作外幣,每月投資10萬元可以領利息5000多元,你是否要參與投資云云,告訴人因而同意投資,而以轉帳至上開帳戶之方式,交付投資款項合計6萬5000元(轉帳時間、方式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被告涉嫌詐欺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嗣告訴人因發覺有異,於106年12月28日19時許,向被告索討上開投資款項,被告因此心生不悅,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同日23時43分許起,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下列訊息:「等等疏文先撤開你補的財庫。下星期開始應劫」、「啊你還要撤」、「想聽聽我預言嗎?你會怎麼死」、「你不會燒炭」、「你會用醫院麻醉劑而死,從我資金吐回去給你後一年內發生」、「這輩子就結束」、「財庫沒了,得利20W」、「2019錢沒了,注射高劑量麻醉劑」、「2019家人爭保險金」、「2020家人互鬥上法院」等語恫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通訊軟體(下簡稱LI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1份、告訴人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7年11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70098009號函附之被告帳戶往來資料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確有傳送如公訴意旨所載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與告訴人之事實,然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其以言詞並庭呈書狀辯稱:那是我一時氣憤所為之情緒發洩舉止,若是告訴人覺得害怕,就不會邀我做和解了等語(見本院卷第94、98、107頁)。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確有於106年12月28日23時25分許起,至翌日
(即29日)7時55分許止,互相以LINE傳送如附件所示之文字訊息(含公訴意旨所載之內容)之事實,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40-41、9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之具結證述(見本院卷第76、78-80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LINE對話紀錄譯文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39號卷【下稱偵3339卷】第162-167頁);而被告自承其確有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暱稱「泰國酥油、茅山法術、靈符精品館」名義刊登販售宗教法器、為他人作法改運之廣告,且其有中國道士證照之事實(見本院卷第40-41頁),並有被告之道士證明照片(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32號卷【下稱偵7632卷】第86頁)、上開蝦皮賣場評價頁面及帳戶進帳明細擷取照片(見偵3339卷第51-55頁)等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被告涉嫌對告訴人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108年度調偵字第77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
771號卷【下稱調偵卷】第67-71頁);另告訴人原名 陳婉婷 ,其於107年2月22日始改名為陳玠羽,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是上開事實均堪以認定,合先敘明。
㈡惟按刑法於妨害自由罪章,以該法第305條規範對於以加害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刑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至是否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應以各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本案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固結稱:被告傳送如附件所示之訊息,是因為當下我發現他有一些詐欺的嫌疑,而且那時候他也有講到要退款,我有跟他回覆,之後他就有一點惱羞成怒,所以就發一些恐嚇的話給我;被告傳送如公訴意旨載所之「等等疏文先撤開你補的財庫。下星期開始應劫」、「啊你還要撤」、「想聽聽我預言嗎?你會怎麼死」、「你不會燒炭」、「你會用醫院麻醉劑而死,從我資金吐回去給你後一年內發生」、「這輩子就結束」、「財庫沒了,得利20W」、「2019錢沒了,注射高劑量麻醉劑」、「2019家人爭保險金」、「2020家人互鬥上法院」等文字訊息,我害怕被告會危害我或我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名譽等,都讓我感覺不舒服及害怕等語(見本院卷第76-79頁),然觀諸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全文脈絡,被告傳送上開文字訊息時,告訴人先後以文字回覆略以:「23:44陳婉婷(即告訴人原名):財庫留著都辦了」、「23:58陳婉婷:後果只有我死啊!23:59陳婉婷:不撤現也要死啊!好啊!」、「00:00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即被告):這輩子就結束00:01陳婉婷:結束也好啊!」、「00:08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個性我無法恭敬00:08陳婉婷:那還吧!」、「00:19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一樣死路一條、00:
19陳婉婷:我知道自己死期啊!」、「00:21陳婉婷:剩下日子開心過就好、00:22陳婉婷:我晚死錢在身邊也是家人的、00:23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結局沒有留半毛錢、00:23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只有保險、00:24陳婉婷:那不是最好嗎?我活著也要享受生活」、「07:55陳婉婷:沒關係,我沒做壞事,自有神命作主,錢 先匯 還給我吧!」,由上開應答內容可知,告訴人對於被告所為之各該惡害通知多以反唇相譏,並未表現出在乎之意,且由其最後回覆稱「沒關係,我沒做壞事,自有神命作主,錢先匯還給我吧!」,足認告訴人一心只希望被告返還其先前之投資款項,並未因被告之上開惡害通知而心生畏懼、因此打消取回投資款項之念頭甚明。
2.再由本案發展過程分析:⑴上開LINE對話訊息係發生於000年00月00日至29日間,然於
翌日即同年月30日,告訴人第一次至警局報案時,告訴人絲毫未提及關於被告以上開LINE文字訊息為惡害通知之恐嚇情事,而僅針對被告疑有以宗教斂財涉嫌詐欺之行為,並證稱:我認為對方的行為是宗教歛財,他一開始宣稱是神明指示要幫助我改運,因為後來我向對方要求退回投資的金額六萬五千元,對方不願意歸還就算了,竟然稱神明指示只是噱頭,今天會來報案是希望不要再有他人受騙等語(見偵7632卷第56-59頁),復觀諸告訴人當時提供與警方佐證之LINE對話全文(見偵7632卷第88-95頁),其對話時間應係於106年12月18日前後(見偵7632卷第91頁),且其內容顯與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不同,縱其同時尚有提供內容為「陳婉婷:我知你幫還是請示神明的、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19家人爭保險金、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20家人互鬥上法院、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當然是我幫、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用神明指示為噱頭」之LINE對話截圖照片
1張與警方(見偵7632卷第86頁),然其於警詢時卻絲毫未就被告傳送「2019家人爭保險金」、「2020家人互鬥上法院」等文字訊息表示心生畏懼,而僅針對被告傳送「用神明指示為噱頭」之內容主張被告涉嫌以宗教名義行詐欺取財之實,是由告訴人案發後第一時間之報警情形,實難認其有何心生畏懼之情事。
⑵於108年6月3日偵訊時,告訴人雖向檢察官陳稱:「【問
:為何跟法警表示不願與被告同時開庭?】我報警後,吳宸吉都有用LINE傳一些威脅、恐嚇的話,我有跟警察講了,也有提供給警察。」等語(見偵3339卷第35頁),此係告訴人第一次向檢警等偵查機關敘及被告涉嫌對其為恐嚇行為,然其所陳稱報警後遭恐嚇之事,顯與如附件所示發生於告訴人報警前之恐嚇時間不同,此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81頁),而該次偵訊時,告訴人不僅未提及關於本案公訴意旨所載之恐嚇訊息之事,其反而具結證稱:「【問:提告內容同警詢(即上開106年12月30日警詢)所述?】是。【問:為何吳宸吉講這些事情你會相信?】我之前讓人算過命、補過運,剛開始要匯錢過去,我有評估過,所以我相信那是真的,但那是剛開始。【問:所以在算命部分,是後來發現不對勁?】是。【問:那為何發現不對勁,還要跟著投資?】他說我運勢低,他運勢好,我跟著他,會變好。【問:檢察官的問題是,你之前已經覺得他就算命、改運部分不對勁,為何後來還相信他的話,將錢給吳宸吉投資?】他說他投資的標的物蠻準的,因為他還有給我一個時效,我想說那可能投資他還是會成功的,我也想把之前的錢拿回來。」等語(見偵3339卷第35-37頁),可見關於被告宣稱其有宗教力量能為人改運之事,告訴人雖初始相信,然於後期已發現有異而並未盡信,是在告訴人並未相信被告有其所宣稱之宗教力量之情形下,則後續被告傳送如公訴意旨所載之LINE訊息,實難認告訴人有何因被告所傳送文字訊息而心生畏懼之情事。
⑶嗣於108年7月16日,經告訴人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向檢
察官提出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暨所附告證(其中告證
3即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全文),方始敘明被告有傳送本案如附件所示之LINE文字訊息而涉犯恐嚇罪嫌之情事(見偵3339卷第91-173頁);於109年6月2日偵訊時,經檢察官詢問關於被告傳送如公訴意旨所載之LINE文字訊息,告訴人方始具結證稱其聽聞上開文字訊息會感覺害怕,認為被告當下講那些話是在恐嚇等語,而具有律師身份之告訴代理人亦當庭補充陳稱:「告訴人說『結束也好』,可能也是不想在對話中,向對方示弱。」等語(見調偵卷第48-49頁),然由上開案件發展過程可知,告訴人於案發後翌日報警時,其並未偕同具有律師身份之告訴代理人陪同接受警方詢問,是其當時所為陳述內容並未摻雜律師提供之法律意見在內,應為告訴人當下內心最真實之反應,益徵前述關於告訴人於LINE應答中對於被告之惡害通知並未表現出在乎之情,確屬真實,則於時隔一、二年後,告訴人始委託律師向檢察官具狀表示其對於被告傳送如附件所示之LINE訊息心生畏懼乙情,實難採信,自無從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3.綜上,本案被告利用宗教名義傳送如公訴意旨所載之文字訊息,所為固有不該,然由告訴人與被告互相傳送LINE訊息之應答情形、傳送訊息後翌日告訴人報警之內容可知,告訴人並未因被告傳送如公訴意旨所載或如附件所示之LINE訊息而心生畏懼,反而認為被告係以宗教斂財而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甚明,則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難認為被告所為已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
㈢綜合上述,被告所為是否該當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
尚無足夠之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確有被訴之此項犯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告確有其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證據確信公訴意旨之指述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至於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應擴張犯罪事實及於譯文「你那邊要死」(2017/12/2823:47)部分(見本院卷第97-98頁):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固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
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然此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且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而言;若未經起訴之事實未能證明構成犯罪,即與起訴之事實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無起訴之一部效力及於全部可言,法院自不得就未經起訴之事實,併予裁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89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因傳送上開LINE文字訊息而涉犯恐嚇
危害安全罪嫌部分,經本院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判決,業如前述,是被告經起訴部分因未成立犯罪,則原起訴部分與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擴張之部分,自不生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即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不能就此部分併予審理,應由本院將此部分退回,由檢察官另行為適法之處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蕭秀蓉【附表】┌──┬─────────┬────────┬───────┐│編號│交付時間│交付方式│交付金額│├──┼─────────┼────────┼───────┤│1│106年12月17日2時│網路轉帳│3600元│││30分許│││├──┼─────────┼────────┼───────┤│2│106年12月17日5時│網路轉帳│3萬元│││0分許│││├──┼─────────┼────────┼───────┤│3│106年12月17日6時│網路轉帳│2萬2056元│││3分許│││├──┼─────────┼────────┼───────┤│4│106年12月17日7時│ATM轉帳│9000元│││44分許│││├──┼─────────┼────────┼───────┤│5│106年12月17日11時│網路轉帳│1萬4400元│││7分許│││├──┼─────────┼────────┼───────┤│6│106年12月18日0時│網路轉帳│1萬9000元│││26分許│││├──┼─────────┼────────┼───────┤│7│106年12月18日1時│網路轉帳│4000元│││25分許│││├──┼─────────┼────────┼───────┤│8│106年12月18日11時│ATM轉帳│3萬元│││23分許│││├──┼─────────┼────────┼───────┤│9│106年12月18日11時│網路轉帳│7萬1800元│││30分許│││├──┼─────────┼────────┼───────┤│10│106年12月20日6時│網路轉帳│5000元│││14分許│││├──┼─────────┼────────┼───────┤│││合計│20萬8856元│└──┴─────────┴────────┴───────┘【附件】(見108偵3339卷第162-167頁)┌─────────────────────────────┐│2017/12/28(四)││(中間略)││23:42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千萬別怪自己決定││23:43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等等疏文先撤開你補的財庫。││下星期開始應劫││23:44陳婉婷:財庫留著都辦了││23:45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不覺得錢錢花太多││23:46陳婉婷:是我要撤資對方冷處理││23:46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前世沒有沒有我歷史就沒明朝││今生相遇只有你一個這樣││23:47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這我告訴過你了││23:47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那邊要死││23:47陳婉婷:害我整個卡住,正職工作又出狀況││23:48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妳要從別地方著手從我這不是││再打你自己││(以下略)││23:57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從我這撤資你想知道後果嗎││?││23:57陳婉婷:知啊!香港││23:57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在台宣布破產││23:58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妳知道嗎?││23:58陳婉婷:後果只有我死啊!││23:58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啊你還要撤││23:59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想聽聽我預言嗎?你會怎麼死││23:59陳婉婷:不撤現也要死啊!││23:59陳婉婷:好啊!││23:59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不會燒炭││2017/12/29(五)││00:00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妳會用醫院麻醉劑而死從我資││金吐回去給妳後一年內發生││00:00陳婉婷:那會怎麼樣││00:00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這輩子就結束││00:01陳婉婷:結束也好啊!││00:01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再來預言你沒撤資││00:01陳婉婷:如何││00:01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最後反到跟我借七十幾萬解││決家中一個大危機││00:02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還不還你決定是你││00:02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信不信不要後悔就可以││00:03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妳會用醫院麻醉劑而死那個時││間點││00:03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麻醉劑可以致死?我對醫學不││了解││00:04陳婉婷:撤6萬5影響這麼大啊!││00:04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不是大條││00:04陳婉婷:不然││00:05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是撤了我沒有幫你的理由││(中間略)││00:08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個性我無法恭敬││00:08陳婉婷:那還吧!││00:08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明天匯到││00:08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萬││00:08陳婉婷:老師的個性我也無法瞭解││00:08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之後有問題不要問我了││00:09陳婉婷:嗯││(中間略)││00:11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12/29財庫沒了得到20W││00:12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19錢沒了注射高劑麻醉劑││00:12陳婉婷:我知你幫還是請示神明的││00:12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19家人爭保險金││00:12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20家人互鬥上法院││00:13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當然是我幫││00:13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用神明指示為噱頭││(中間略)││00:17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不救了││00:17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萬給妳││00:18陳婉婷:真的謝謝老師提點││00:19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沒什麼點醒了││00:19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一樣死路一條││00:19陳婉婷:我知道自己死期啊!││00:20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那就好││00:20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不用幫你留錢必要││00:20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人有自知之明很好││00:21陳婉婷:剩下日子開心過就好││00:22陳婉婷:我晚死錢在身邊也是家人的││00:23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結局沒有留半毛錢││00:23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只有保險││00:24陳婉婷:那不是最好嗎?我活著也要享受生活││00:25陳婉婷:只有一年而已││00:26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享受的到最好││00:26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我先轉帳戥││(中間略)││02:04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我先寫疏文清掉先前補的財庫││跟運等等就沒欠妳了││02:07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等要忍…下身體不適很快││02:35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補財庫前後差別今天就會有感││02:35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到時再自己跟我開口││02:37陳婉婷:好的││02:37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貼圖]││03:15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天庫卸完了││(中間略)││03:29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我不會害人││03:30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只是代償這些是用錢換當然退││錢就要卸去一切花過的法式││07:08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照片]││07:11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待會送出疏文命令前會先匯給││妳││07:11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萬││07:11陳婉婷:好的││07:12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貼圖]││07:13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我先開始準備一下法式││07:17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如果有什麼怪事││07:17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請到大廟拜拜迴避││07:17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知道嗎?││07:18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沖地庫是把冤親債主本來還他││們現在是用兵力討回來││07:19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很想幫忙天不從人願││07:55陳婉婷:沒關係,我沒做壞事,自有神命作主,錢先匯還││給我吧!││(對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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