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洪進鈿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筠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零 陸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零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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