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利書上列具保人因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利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利書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經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林孟宜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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