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吳佩君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 吳胡素娟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胡素娟(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號)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吳胡素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的母親即失蹤人吳胡素娟於民國(下同)71年11月18日即離家失蹤,當時聲請人僅出生滿月,所以從未看過失蹤人吳胡素娟,又失蹤人吳胡素娟離家失蹤後,毫無音訊,失蹤迄今已逾38年,生死不明,因此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之規定,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本院調查結果,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吳胡素娟失蹤不知去向,生死不明,並已踐行公示催告程序之事實,已有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報紙1份等件可以證明,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伯父 吳清壽 到庭證稱:聲請人從小跟我第四個哥哥同住,聲請人的母親在聲請人出生滿月後就跑出去,父親因此受到刺激,騎機車跑出去結果撞到電線桿過世,聲請人母親離開後沒有回來看聲請人,出去後就不知去向,也都沒有跟我們聯繫,聲請人母親的娘家在臺北,我弟弟有去娘家找聲請人的母親,但找不到,相對人是71年11月17日就離開,之後我們每個兄弟都有扶養聲請人,一直扶養到她長大等語大致相符。另外,本院主動查詢吳胡素娟之入出境紀錄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個人就醫紀錄,均顯示無查詢資料,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e化健保WebIR系統查詢個人就醫紀錄各1份在卷可以補充證明。綜上證據判斷,吳胡素娟確實自71年11月18日起即失蹤杳無音訊這個事實,可以認定。所以聲請人的前述主張,可以相信為真實。
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吳胡素娟係於71年11月18日失蹤,依據前述規定,計算至78年11月18日即失蹤屆滿
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因此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