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0666號債權人 林苡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建勳董秀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利率為何?是否對債務人
謝建勳請求?(如依據借貸關係,若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計算;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惟本件票號EP0000000、EP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15日內,為付款之提示。」,不得對背書人請求)。
㈡確認票號EP0000000、EP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為何?(應自
退票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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