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乙○○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對被告丙○○之認領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乙○○於82年9月23日對原告所生之被告丙○○為認領,並完成認領登記,然被告間實無血緣關係,依法該認領無效,故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認領,確因受原告之騙所致,請求依法判決。
三、惟按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惟如無真實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49九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之關係,有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被告間確無真實血緣關係,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臨床病理科出具之親子鑑定報告1件在卷可證,則系爭認領行為確屬無效,已堪認定。
四、從而原告訴請確認系爭認領無效,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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