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雲龍 被上訴人 黃譯鋒
黃馨儀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俐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043,391元【見附表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另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高竹瑩附表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遺產總價額┌──┬─────────────────┬─────────┐│編號│遺產名稱│價額(新臺幣:元)│├──┼─────────────────┼─────────┤│1│臺東縣○○鄉○○段○○○○○號土地│4,052,800│├──┼─────────────────┼─────────┤│2│臺東縣○○鄉○○段○○○○○○○號土地│742,600│├──┼─────────────────┼─────────┤│3│臺東縣○○鄉○○段○○○○○○○號土地│1,016,000│├──┼─────────────────┼─────────┤│4│臺東縣○○鄉○○段○○○○○○○號土地│1,888,000│├──┼─────────────────┼─────────┤│5│臺東縣○○鄉○○段○○○○○號土地│1,744,000│├──┼─────────────────┼─────────┤│6│臺東縣○○鄉○○段○○○○○○○號土地│126,400│├──┼─────────────────┼─────────┤│7│臺東縣○○鄉○○段○○○○○○○號土地│51,300│├──┼─────────────────┼─────────┤│8│臺東縣○○鄉○○段○○○○○○○○號土地│815,100│├──┼─────────────────┼─────────┤│9│臺東縣○○鄉○○段○○○○○○○號土地│68,400│├──┼─────────────────┼─────────┤│10│臺東縣○○鄉○○段○○○○○號土地│233,700│├──┼─────────────────┼─────────┤│11│臺東縣○○鄉○○段○○○○○○○號土地│364,800│├──┼─────────────────┼─────────┤│12│臺東縣○○鄉○○村○○路○○○巷○○號│484,800│││房屋(臺東縣○○鄉○○段○○○○○號)││├──┼─────────────────┼─────────┤│13│臺東縣○○鄉○○村○○路○○○巷○○號│660,800│││旁房屋││├──┼─────────────────┼─────────┤│14│陽信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11,643│││99號)││├──┴─────────────────┼─────────┤│合計│12,260,343│└────────────────────┴─────────┘附表二: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12,260,343元×1/6(即1/18×3)=2,043,39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