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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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84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朱亞婷 債務人陳佳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叁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