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生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