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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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戚子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截止日。(因聲請人民國107年8月24日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第二項第一行至第二行內容載「自民國97年4月7日起至「104年清償日」止」)。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