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債權人 陳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 陳彥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0萬元,及如下表所示之利息。(若依債權人所陳,與債務人約定每月租金1萬元,請求本金11萬元之租期為民國110年6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惟其中1萬元係應於111年4月10日繳納,顯未屆清償期;請求本金12萬元之租期為110年6月1日至111年5月31日,惟其中2萬元係應分別於111年4月10日及111年5月10日繳納,顯未屆清償期)計息本金(新台幣/元)起息日(至清償日止)利率10,000110年6月10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10,000110年7月10日10,000110年8月10日10,000110年9月10日10,000110年10月10日10,000110年11月10日10,000110年12月10日10,000111年1月10日10,000111年2月10日10,000111年3月10日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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